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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先奖学金”评选办法

2009年12月08日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耀先奖学金”由包头后套美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耀先先生捐资设立,旨在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自立自强,奋发成才。

第二条“耀先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耀先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所学专业,立志为国家的教育和建设事业做贡献;

2、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 品德优良,品行端正,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

4、 学习成绩优秀,年度综合测评在班级前15%;

5、 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耀先奖学金”评选名额为20名,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1000元。

第六条 该项奖学金不能与学校其他奖学金兼得。

第七条“耀先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选一次,第一次获得该奖学金者,下一年必须进行重新申请审批。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和班主任评议推荐后,由本人填写《包头师范学院“耀先奖学金”审批表》;

2、各学院召开评审会议,讨论提出推荐名单并张榜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3、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

 第四章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章组织与领导

第十条 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校办、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院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耀先奖学金”由资助方按年度将资金划拨学校帐户,学校设立专门财务科目,实行专项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我区出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 下一条:关于使用开发银行学籍地助学贷款银行卡有关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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