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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2023年03月13日  点击:[]

(包师院办发【2021】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发奋图强,在德、智、体、美、劳 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乌兰夫基金会决定在我校设立“包头师范学院乌兰夫奖学金”(以 下简称“乌兰夫奖学金”)。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乌兰夫基金 会章程》《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规定(试行)》(包师院办发 〔2014〕 29 号)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 负责人为组员的“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主要负责全校“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发放、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名额由乌兰夫基金会确定,奖励标准为 10000 元/ 人。

第五条 “乌兰夫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关心集体、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勤奋学习、社会实践、创新创造、综合素质、民族团结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五)本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分别位居班级前两名;

(六)评奖年度内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本学年度无未获得学分课程。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乌兰夫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选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只能 获得一次“乌兰夫奖学金”。

第八条 “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由二级 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乌兰夫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乌兰夫奖学 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结果报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和规定对各班 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乌兰夫奖学 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研究审定。“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候选人进行 评审,将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确定名单上报乌兰夫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乌兰夫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工作部将奖学金发 放情况反馈乌兰夫基金会,并接受乌兰夫基金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公示、发放制度,加强获奖学生 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在“乌兰夫奖学金”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 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追回所发奖学金和证书,并 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乌兰夫奖学金”专款专用, 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以及乌兰夫基 金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乌兰夫奖学金”评 选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19〕25 号)废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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