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助学贷款工作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为目的,由银行向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财政补贴在校期间利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学生是指我校在籍的获准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学生,贷款银行是指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工作由“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实行学校、院系两级共同管理模式。
第六条 各院(系)工作职责:
(一)对申请贷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审定,确认贷款学生资格;
(二)负责受理和审查学生的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申请材料完整规范;
(三)指导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填写贷款相关表格;
(四)将学生申请或贷款信息及时通知贷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建立贷款学生家长通讯录;
(五)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及时记录贷款学生的信用情况及学籍变动情况;
(六)开展诚信教育工作,防范贷款风险;
(七)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实行贷款毕业生联系责任人制度,掌握贷款毕业生就业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
(八)负责本院系贷款毕业生的贷款及其利息催还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国家贷款有关规章制度;
(二)对各院系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
(三)向银行报送助学贷款相关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四)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学贷中心报送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五)组织贷款学生毕业时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六)及时收集整理全校贷款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建立全校贷款学生台帐;
(七)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后第一次就业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
(八)指导各院系开展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要求及政策规定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习成绩较好,无重修科目,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坚持“八荣”,反对“八耻”,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品行良好;
(六)在校期间的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七)严格遵守国家、贷款银行及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承诺并正确使用贷款,毕业后及时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就业情况及联系方式,并按规定履行还款还息义务;
(八)符合贷款银行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生源地为自治区境内且已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地区的贫困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其他地区的贫困学生可申请办理学籍地助学贷款。
第十条 各院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20%左右。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和第二学位的贷款学生,在签订展期合同后,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全部由个人自付,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执行。
第四章 申请助学贷款的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申请办理一次,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或当地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准确填写申请助学贷款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一)、学籍地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1、学生申请。申请学籍地助学贷款学生需如实提交以下贷款申请材料;